懷化市人民政府
行政復議決定書
懷府行復〔2023〕187號
申請人:湖南省某洗滌科技有限公司。
住所地:邵陽市雙清區(qū)濱江街道辦洋溪橋社區(qū)。
法定代表人:譚山花。
委托代理人:肖詠梅,1972年9月出生,系湖南省某洗滌科技有限公司人事經理。
住址: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(qū)寶慶西路。
被申請人:懷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。
住所地:懷化市迎豐東路2號。
法定代表人:張娟,局長。
委托代理人:劉默,系懷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科員。
委托代理人:陳燁,系湖南宏峰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第三人:楊某某,1966年7月出生。
住址: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(qū)錦溪南路。
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懷人社工認字〔2023〕317號認定工傷決定,申請行政復議一案,本府依法進行了審查,現已復議終結。
申請人請求: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懷人社工認字〔2023〕317號認定工傷決定。
申請人稱:一、被申請人工傷認定程序違法。根據懷化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,可以確定第三人的交通事故發(fā)生于2020年12月28日早上7時20分,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4日到我公司做了調查筆錄,期間我公司提交了與第三人一起工作的同事的陳述,以說明第三人發(fā)生事故當天并不當班,且發(fā)生事故的地點也不在其上下班的必經之路上,而被申請人在2023年7月17日才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,明顯違反了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二十條的規(guī)定,也為我公司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,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。
二、被申請人工傷認定事實不清,沒有法律依據。首先,第三人屬于非全日制用工,平時的工作內容是在8點之前將醫(yī)生的工作服送到各個科室,工作時間是早上6點30到早上8點,當時第三人本人已告知當時的負責人是去辦私事,故此證明第三人當天并未當班,而且其發(fā)生事故的時間也能證明其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發(fā)生的交通事故。其次,第三人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地點非上班的必經路線,被申請人在沒有進行事實調查的情況下,即認定第三人是上下班途中,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
綜上所述,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,程序嚴重違法,應當予以撤銷,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,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。
被申請人稱:一、被申請人作出的予以認定工傷的決定事實清楚。從第三人提供的申請資料和調查筆錄,結合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,可以確認第三人發(fā)生事故的時間、地點是她正常去醫(yī)院上班的合理時間、地點。第三人在懷化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附近發(fā)生交通事故,與其應當在8點前在懷化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到崗完成工作的情況符合基本生活邏輯。同時并無證據證實第三人當天有請假或者調休的情況,因此可以合理確定其當天是正常工作,若非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可以在8點以前到崗完成工作。
二、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內容適當、證據充分、程序合法且適用法律正確。本案發(fā)生的時間是在2020年12月28日,第三人在2021年9月28日申請認定工傷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。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雖然較長,但是在2021年11月,被申請人已經向申請人發(fā)出了舉證通知,申請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。2022年5月,被申請人也向申請人和第三人送達了《關于第三人受傷事件申請工傷認定有關證據事項的通知》,告知了其具有陳述、申辯、質證的權利。被申請人已經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各項權利。
三、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沒有依據。第三人系在上班路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事故的時間、地點與其工作地點和工作所要遵守的到崗時間相匹配。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并未顯示事故當天第三人無需來上班,或者存在請假和調休情況。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和《工傷認定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,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。本案中,申請人未能就第三人不構成工傷的問題提供充分的依據。因此,被申請人根據本案事實情況,結合法律規(guī)定,作出了認定工傷的決定。
綜上所述,被申請人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,程序正當,適用法律法規(guī)正確。請求懷化市人民政府維持申請人作出的懷人社工認字[2023]317號《懷化市認定工傷決定書》。
第三人未作出書面答復。
本府查明:第三人系申請人員工。2020年12月28日(周一)7時20分許,第三人在懷化市鶴城區(qū)錦溪路與云集路交叉路口發(fā)生車禍,懷化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,認定第三人無責任。第三人被送至懷化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救治,經醫(yī)院診斷為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。第三人工作地點為懷化市第一人民醫(yī)院,工作內容為周一至周五上午八點前為醫(yī)院各科室送干凈工作服,之后再取回臟工作服由申請人清洗。第三人于2021年9月28日申請認定工傷。2021年11月30日,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(fā)出舉證通知。2022年6月,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和第三人送達《關于第三人受傷事件申請工傷認定有關證據事項的通知》,告知相關當事人具有陳述、申辯、質證的權利。2023年7月17日,被申請人作出懷人社工認字〔2023〕317號認定工傷決定,2023年9月22日送達申請人。申請人不服該決定,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。
另查明,申請人給第三人購買了養(yǎng)老保險,但未購買工傷保險。
上述事實,有當事人陳述、有關書證等證據證實,本府予以確認。
本府認為: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(guī)定,職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,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。本案中,第三人系申請人職工,申請人給第三人購買了養(yǎng)老保險。第三人發(fā)生車禍的時間、地點,系其正常去醫(yī)院上班的合理時間、地點。申請人認為第三人當日并非當班,但未提供第三人請假或調休的相關證據。故,被申請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,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,適用依據正確。
第三人于2021年9月28日申請工傷認定,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,辦理期限已經超過《工傷認定辦法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的60日期限,系拖延履行法定職責,但結果正確,無需撤銷。
綜上所述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的規(guī)定,本府決定:
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懷人社工認字〔2023〕317號工傷認定決定違法。
申請人、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,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懷化市人民政府
2023年12月11日